陳xx訴王xx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提交日期:2013-07-17 11:32:41 |
武強縣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書 |
(2012)武民二初字第162號 |
原告陳XX。 被告王XX。 原告陳XX與被告王XX為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0年被告在經營地中;始以《计陂g,購買原告更衣柜,共計貨款15000元,經催要未還,要求被告償還貨款15000元。 被告王XX辯稱,原告主張的欠款是答辯人與朱XX在共同經營地中;始以《计陂g所欠,該欠款在我與朱XX合伙終止時經協商由朱XX償還,答辯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原告起訴狀與被告答辯理由,本院歸納了本案以下爭議焦點:原告主張的貨款應由誰負責償還。 就爭議焦點,原告主張2010年2月,王XX找到我廠子說要做衣柜,量好了尺寸,一共要做84個,說好價錢15000元。王XX說先拉過去過幾天再付錢。并給我打了欠條。以后我給他打電話要貨款,他總說過幾天,拖著一直沒給。原告就該主張向法庭提供了欠條一張,載明:今欠陳XX更衣柜款(15000)壹萬伍仟元整。被告王XX未到庭質證。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關聯性,依法應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王XX在原告經營的木器廠定作84個更衣柜,貨款15000元。被告王XX收到貨物后,給原告書寫欠條一份,載明欠更衣柜款15000元。被告王XX稱系合伙經營地中;始以《计陂g所欠,但未到庭主張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定作更衣柜欠下貨款15000元事實清楚,雙方債權債務權利義務明確,應予以確認。被告稱在與他人合伙終止時已協議由他人償還,屬于合伙內部事務,不能成為對自己確認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的理由,F原告要求被告清償貨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XX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連旺 審判員 楊慶國 審判員 于俊峰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李 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