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xx等訴段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提交日期:2013-07-17 11:26:00 |
武強縣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書 |
(2012)武民一初字第371號 |
原告岳XX。 原告王XX,系原告岳XX之女。 原告王X,系原告岳XX之子。 原告薛XX,系乘車人。 原告田XX,系肇事車主。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劉XX律師。 被告段XX,系肇事車主。 被告賈XX,系車主段XX的雇員。 被告甲XX公司。 被告乙XX公司。 負責人齊XX。 委托代理人趙XX律師。 原告岳XX、王XX、王X、薛XX、田XX與被告段XX、賈XX、甲XX公司、乙XX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劉海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XX、薛XX、田XX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XX律師、被告段XX及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訴稱,2012年3月23日4時30分許,原告岳XX之夫、原告王XX、王X之父王XXX(已故)駕駛蒙K36300牽引蒙KH556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與前方同向因故障對方肇事司機本案被告賈XX停駛的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司機王XXX、乘車人本案原告薛XX二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X應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賈XX應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薛XX無責任。經查: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甲XX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段XX。上述肇事車輛在乙XX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主車50萬元、掛車5萬元的第三者商業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 此事故給原告岳XX、王XX、王X方醫療費用255532.09元、門診費6191元、外購藥品22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誤工費5090.1元、護理費10676.25元、營養費2350元、死亡賠償金142400元、喪葬費1808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777.5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原告薛XX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1709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21876.6元、護理費5200元、營養費35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240元、鑒定費8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原告田XX的經濟損失為車損45319元、公估費主車2020元、掛車310元、停運損失12960元、施救費9000元。 現要求原告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三十由被告段XX負擔,因被告段XX入有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其應賠償部分要求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原告,如超出部分再由被告段XX承擔。 被告段XX辯稱,我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口頭答辯稱,我公司同意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交強險不足部分我公司可在商業險范圍內按照百分之三十內予以承擔,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停運損失等間接費用,具體意見質證時發表。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理由,本庭歸納本案的無爭議事實:2012年3月23日4時30分許,原告岳XX之夫、原告王XX、王X之父王XXX(已故)駕駛蒙K36300牽引蒙KH556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與前方同向因故障對方肇事司機本案被告賈XX停駛的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司機王XXX、乘車人本案原告薛XX二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王XXX在住院46天后死亡。此事故經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X應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賈XX應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薛XX無責任。經查: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甲XX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段XX。上述肇事車輛在乙XX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主車50萬元、掛車5萬元的第三者商業保險。 經原、被告質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第三者商業保險單據及保險條款無異議,已當庭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庭歸納的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如何負擔? 原告岳XX、王XX、王X針對上述爭議焦點陳述稱, 醫療費用255532.09元、門診費6191元、外購藥品22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誤工費5090.1元、護理費10676.25元、營養費2350元、死亡賠償金142400元、喪葬費1808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777.5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原告岳XX、王XX、王X就上述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河北醫大三院住院票據1張,門診票據26張,明細單1張,診斷證明1張,門診病歷1份,住院病歷1份;石家莊第五醫院,門診票據4張;武強縣醫院門診票據17張;晉州市人民醫院,住院票據1張,門診票據1張,診斷證明書1份,病歷1份;石家莊新興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發票3張;河北醫大三院長期二人護理醫囑單一份;王XXX的住院病歷和醫囑;原告岳XX、王XX、王X所在村委會證明1份,王XXX的死亡證明信一份;交通費車票47張;王XXX共住院46天;原告岳XX、王XX、王X全家戶口本一個,原告岳XX、王XX、王X所在村委會的證明一份。 關于對上述原告提交的王XXX住院46天的藥費單據、病案歷、醫囑及診斷證明、死亡證明、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戶口本、村委會的證明被告方均無異議,本院以當庭采信。關于誤工費一節原告方主張明顯欠妥、本院不予采信,應按農民標準每天35元計算為妥。關于交通費所提交的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薛XX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1709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21876.6元、護理費5200元、營養費35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240元、鑒定費8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原告薛XX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河北醫大三院住院票據1張,門診票據2張,明細單1張,診斷證明書1份,病歷1份,武強縣醫院門診票15張,原告薛XX的駕駛證一個,從業資格證一個,衡水市法醫鑒定中心131103102鑒定書一份。原告薛XX的妻子務工證據有晉州市重盈紡織有限公司誤工證明1份,企業營業執照1份,工資表3份,出院記錄1份,車票10張,鑒定費票據1張。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薛XX的證據質證稱,對原告薛XX的醫療費無異議。對誤工費天數有異議,有診斷證明上寫建議出院休息三個月,就按3個月計算,加上住院7天,共計97天。護理費住院期間應由一人護理7天,營養費我公司可以按住院期間7天,一天15元計算,交通費我方認為不超過500元,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我方認為不超過1000元。 被告段XX質證稱,同意保險公司質證意見。 關于原告薛XX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被告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薛XX就誤工費、護理費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合理合法應予采信;關于原告薛XX的交通費一節被告提出異議但同意給付500元;營養費一節無醫囑被告方同意按每天15元計算,自應予準許。關于精神撫慰金一節要求明顯偏高、但基于原告因車禍造成傷殘可酌情考慮給予2000元。 原告田XX的經濟損失為:車損45319元包括主車蒙K36300、40819元,掛車蒙KH556,4500元;公估費主車2020元、掛車310元;停運損失12960元,依據為載重30噸、按30天計算、每天8小時、每小時4.5元×40%;施救費9000元。 原告田XX就上述主張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丙XX公司證明1份;河北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信02-2012062號、信02-2012062公估報告2份;拖車施救費票據1張;停運損失依據石家莊中院2011石民二終字第00678號民事判決書1份、晉州市人民法院2010晉祁民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1份。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田XX的證據質證稱;對公估報告書有異議,對原告方車輛損失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原告方車輛損失應會同保險公司一同進行檢驗鑒定,確定修理的費用,該車輛的損失沒有經過我公司同意。對拖車施救費的費用過高,根據河北省收費辦法,拖車施救費不超過1500元,我公司條款約定,對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賠付。對公估報告不認可。 被告段XX質證稱,同意保險公司質證意見。 關于原告田XX的經濟損失為車損45319元;公估費主車2020元、掛車310元;施救費9000元的主張合理合法應予采信。關于原告田XX要求停運損失12960元一節并非直接損失,故其主張依據不具有權威性,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明,2012年3月23日4時30分許,原告岳XX之夫、原告王XX、王X之父王XXX(已故)駕駛蒙K36300牽引蒙KH556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與前方同向因故障對方肇事司機本案被告賈XX停駛的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司機王XXX、乘車人本案原告薛XX二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X應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賈XX應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薛XX無責任。經查: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甲XX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段XX。上述肇事車輛在乙XX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主車50萬元、掛車5萬元的第三者商業保險。 原告岳XX、王XX、王X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用255532.09元、門診費6191元、外購藥品22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誤工費1610元、護理費10676.25元、營養費2350元、死亡賠償金142400元、喪葬費1808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777.5元、交通費3000元。 原告薛XX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1709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21876.6元、護理費5200元、營養費35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4240元、鑒定費800元。 原告田XX的經濟損失為:車損45319元;公估費主車2020元、掛車310元;施救費9000元。 另查明,2011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7172元,2011年度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166元。 本院認為,原告岳XX之夫、原告王XX、王X之父王XXX(已故)駕駛蒙K36300牽引蒙KH556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與前方同向因故障對方肇事司機本案被告賈XX停駛的冀JG1199牽引冀JJB30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司機王XXX、乘車人本案原告薛XX二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XXX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F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賠償經濟損失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因被告保險公司為被告肇事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的承保人,鑒于原告三方均有損失故依據公平原則本案原告方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被告段XX在此事故中依法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在商業險限額內依合同條款直接賠償原告。鑒于該事故造成王XXX死亡給其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依據事故責任的比例可酌情給予精神撫慰金20000元;原告薛XX造成十級傷殘并造成一定精神痛苦依據事故責任應依法承擔,酌情給予精神撫慰金2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依照《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XX公司在交強險醫藥費限額內賠償原告岳XX、王XX、王X方醫療費18794元;賠償原告薛XX醫療費1216元。 二、被告乙XX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岳XX、王XX、王X方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項共計181574元;賠償原告薛XX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項共計38426元。 三、被告乙XX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田XX方車損4000元。 四、被告乙XX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岳XX、王XX、王X方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共計80223.25元;賠償原告薛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項共計5989.8元。 五、被告乙XX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田XX方車損費、施救費等項共計15095.7元。 六、被告段XX賠償原告田XX公估費669元;賠償原告薛XX鑒定費240元。 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項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履行清。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0元,由原告岳XX、王XX、王X方負擔300元;原告薛XX負擔200元;原告田XX負擔350元,由被告段XX負擔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海龍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 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