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等訴張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提交日期:2013-07-17 11:15:40 |
武強縣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書 |
(2012)武民一初字第471號 |
原告徐XX。 原告劉XX。 法定代理人劉X。 原告郝XX。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武XX。 被告張XX。 被告曹XX。 被告甲XX公司。 訴訟代表人趙XX。 被告乙XX公司。 公司負責人康X。 委托代理人鄭X。 原告徐XX、劉XX、郝XX與被告曹XX、張XX、甲XX公司、乙XX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海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俊領,被告張XX、被告乙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XX、甲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劉XX、郝XX訴稱,2012年5月22日11時8分許,被告曹XX駕駛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郝XX駕駛的冀TQE782號二輪摩托車(未年檢)時,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損壞,原告郝XX、徐XX、劉XX(乘車人)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曹XX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郝XX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徐XX、劉XX二人無責任。該事故車輛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在被告乙XX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和35萬元商業三者險,被告張XX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該事故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即:原告徐XX的經濟損失:一、醫藥費39089.53元;二、誤工費每天按78.33元,共274天,共計21462.42元;三、護理費每天按88元計算,共162天,共計14256元;四、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共162天,共計8100元;五、營養費每天20元,共162天,共計3240元;六、交通費1077.4元;七、殘疾賠償金18292元x20年x32%=117068.8元;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九、鑒定費800元。原告劉XX醫藥費200元;護理費3150元,共計3350元。原告郝XX的車輛損失費715元。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首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首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全部賠付,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張XX、曹XX承擔。 被告張XX答辯稱,我是事故車輛冀A74986號,冀A5T50掛車的實際車主、該車于3009年12月13日掛靠在甲XX公司,被告曹XX是我的雇傭司機。我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主車掛車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三原告合理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需要說的事故發生后為給原告墊付10000元現金。 被告曹XX、被告甲XX公司未提交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口頭答辯稱,事故車輛冀A74986號,冀A5T50掛車在我公司投保情況屬實,對原告方的損失,在質證后,對合情、合理、合法,且有真實票據的損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三者險中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歸納本案的無爭議事實為: 2012年5月22日11時8分許,被告曹XX駕駛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郝XX駕駛的冀TQE782號二輪摩托車(未年檢)時,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損壞,原告郝XX、徐XX、劉XX(乘車人)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曹XX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郝XX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徐XX、劉XX二人無責任。該事故車輛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在被告乙XX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和35萬元商業三者險,被告張XX是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 經查以下證據: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的掛車掛靠協議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方投保車輛保險單,經質證因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庭已當庭認定。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歸納雙方爭議焦點為:原告方的經濟損失及如何賠償? 原告方針對上述焦點稱,其中原告徐XX的經濟損失:一、醫藥費39089.53元;二、誤工費每天按78.33元,共274天,共計21462.42元;三、護理費每天按88元計算,共162天,共計14256元;四、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共162天,共計8100元;五、營養費每天20元,共162天,共計3240元;六、交通費1077.4元;七、殘疾賠償金18292元x20年x32%=117068.8元;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九、鑒定費800元。原告徐XX就上述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一)、徐XX、郝XX、劉X、郝X四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二)、徐XX、郝XX、劉X工資證明各一份;(三)、徐XX的武強縣醫院病歷、用藥明細表、診斷證明各一份、醫大二院病歷、用藥明細表、診斷證明各一份;(四)、鑒定書一份;(五)、鑒定費單據一張;(六)、武強縣醫院的藥費單據21張,11725.93元,醫大二院單據21張,27363.6元,共計39089.53元;(七)、交通費車票17張;(八)、徐XX城市居住證明一份。 原告劉XX的損失:醫藥費200元;護理費3150元,共計3350元。原告方提交有醫藥費單據一張;診斷證明一份;原告劉XX之父劉X的工資證明一份。 原告郝XX的車輛損失費715元。原告提交車輛損失鑒定書一份。 被告保險公司對以上原告徐XX提交的證據質證稱,對證據六:醫藥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傷者病歷中記錄住院時間為:石家莊二院24天,武強縣醫院65天,共計8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日期、護理費日期、營養費日期均按此日期計算。對證據二:對工資表的真實性有異議,工資表中,2012年2月份出勤日29天,與中國國情民俗不符,因為2月份是春節期間,全勤上班可以認定工資表無真實性可言。郝XX、徐XX、劉X的相關費用應按戶籍性質賠付。對證據七:交通費票據中,多張票據是同一天由白佛發往武強、周窩的,與司法解釋對交通費的規定不符,且有多張票據不是正規稅務發票。票據中還有一張是加油票,是2013年2月26日的票據,與傷者的治療情況不符,以上情況交通費我方同意給付300元。對證據八:派出所、村委會證明均無出具人員的簽字確認,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房屋租賃合同,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有關傷者的病歷,住址記錄都系傷者的家人提供,住址均是武強縣。傷者住院期間,我公司前往醫院探望,向其家屬了解,傷者是農民,住在農村,無工作單位,務農,由傷者丈夫郝XX提供的信息并有簽字。由此見,傷者在清苑居住已3年之久,而且家人提供信息,卻居住在農村,居住證明無真實性可言。對其他證據無異議。精神損失費的金額過高。 被告保險公司對劉XX的主張及證據質證稱,對醫藥費單據無異議,根據司法解釋對護理費的相關規定,傷者未住院,我公司不應賠付護理費,對劉X工資證明的質證意見同徐XX的質證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保對郝XX的車輛損失鑒定書一份無異議。 被告張XX對原告方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同保險公司的意見。 對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定: 對原告徐XX提交的證據(一)、(三)、(四)、(五)、(六)被告方無異議,且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內容具有真實性、證據內容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徐XX提交的證據(二)中原告徐XX的打工證明,具有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七)交通費車票一節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對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交通費表示認可,故可酌情認定交通費600元;證據(八)原告徐XX在城市居住證明一份,其丈夫和女兒在城鎮居住工作,原告隨親屬居住并打工生活亦合情合理,故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對原告劉XX提交的醫藥費單據一張、診斷證明一份,被告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劉XX護理費一節,鑒于原告劉XX未住院治療,故其主張護理費一節,本院不予采信。 對原告郝XX的車輛損失鑒定書,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11時8分許,被告曹XX駕駛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郝XX駕駛的冀TQE782號二輪摩托車(未年檢)時,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損壞,原告郝XX、劉XX(乘車人)二人受傷,原告徐XX致殘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曹XX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郝XX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徐XX、劉XX二人無責任。該事故車輛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在被告乙XX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和35萬元商業三者險,被告張XX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 現查明原告方的各經濟項損失如下: 原告徐XX的醫藥費39089.53元、誤工費78.33元/天*162天=12689.46元、護理費88元/天*162天=14256元、伙食補助費50元/天*89天=4450元、營養費20元/天*89天=1780元、交通費600元、殘疾賠償金18292元x20年x32%=117068.8元、鑒定費800元。 原告劉XX的經濟損失為:醫藥費200元。 原告郝XX的經濟損失為:車損費715元、評估費180元。 另查明,2011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8292元,年職工平均工資為36166元。 河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張XX為原告墊付10000元。 本院認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曹XX駕駛實際車主為張XX的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郝XX駕駛的冀TQE782號二輪摩托車(未年檢)時,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損壞,原告郝XX、徐XX、劉XX(乘車人)受傷及原告郝XX的摩托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強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曹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郝X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乘車人徐XX、劉XX二人無責任,F原告方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因被告張XX的肇事車冀A74986號車牽引冀A5T50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二份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入有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險,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直接對原告賠付,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關于原告徐XX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數額過高,鑒于該事故造成其一定的精神痛苦,可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XX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計19800元;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200元。 二、被告乙XX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X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失費、誤工損失費110000元。 三、被告乙XX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原告郝XX車損715元。 四、被告乙XX公司在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計 37044.38元。原告徐XX返還被告張XX為其墊付10000元醫療費。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四項執行內容于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履行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原告徐XX負擔200元,由被告乙XX公司1000元,由被告張XX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海龍 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楊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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